从事档案工作三十年,颁发荣誉证书的依据
问:请问从事档案工作30年的是不是给颁发证书,有何依据?
答:依据:《国家档案局关于向从事档案工作三十年的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的通知》(国档发〔1988〕7号)、《国家档案局关于向从事档案工作三十年的人员颁发荣誉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档办发〔1995〕5号)
具体申报: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向本地区从事档案工作三十年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其具体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自定。
如:福建省

问:请问从事档案工作30年的是不是给颁发证书,有何依据?
答:依据:《国家档案局关于向从事档案工作三十年的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的通知》(国档发〔1988〕7号)、《国家档案局关于向从事档案工作三十年的人员颁发荣誉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档办发〔1995〕5号)
具体申报: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向本地区从事档案工作三十年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其具体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自定。
如: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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